106年09月23日上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由臺南地方法院謝瑞龍法官主講「談家事保護令審理實務」,逾四十位道長到場聆聽,講座曾先後擔任臺南地院家事庭及少年庭法官,審判實務經驗豐富,並為到場者整理了家暴力防治法立法沿革的相關資料與實務案例,與會同道均獲益良多。
講座首先從106年7月17日下午發生於臺南地院車道的律師亡故事件談起,並撥放片名為:「36巷5號4樓」之短片,用以說明家事事件亟需處理包含金錢、情感、工作、婆媳、個性、子女管教、精神疾病及價值認知等諸多面向之課題;同時提及「林奕含事件」及「北一女新生跳樓身亡事件」,說明法制面之諸多措施多係給予家庭成員「一些空間及時間」之治標方法。
繼之,講座說明現行制度下之保護令多為離婚訴訟之前哨戰,其功能著重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未實質改變兩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依臺南地方法院之內部統計資料,保護令案件男性加害人約為女性之四倍、而年齡分布則以30歲至50歲為大宗,以105年為例,計新收1,291件保護令案件、同時期則新收916件家事訴訟案件,同一時間全國法院計新收保護令26,113件及家事訴訟13,400件;另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則起源於82年間發生之「鄧如雯殺夫案」,該案件被告鄧如雯年僅15歲即遭男方性侵懷孕,嗣因社會氛圍而嫁給男方、卻慘遭6年長期家暴,於22歲時殺了丈夫,最終法院以「情輕法重及精神耗弱」為由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
又家暴法之立法目的除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外,是否具有促進家庭和諧之功能則多所疑義;講座亦詳細說明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核發要件與聲請方式,並分析通常保護令需達「嚴格證明」程度暨緊急、暫時保護令僅需「釋明」間之舉證原則差異。
下半場講座則詳述禁止侵害令、禁止騷擾令、遷出令、遠離令、交付物品令、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探視令、給付租金或扶養費令、給付醫療費用令暨禁止查閱相關資訊與處遇計畫等法律要件與實務運作情形,並說明針對保護令執行聲明異議之流程,與會者無不滿載而歸。(帆)